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和王某某约定后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大龙村委会运河的桥头处将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某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告人陈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共0.09克)、作案所用手机一台,从王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书各一份;
4.涉案OPPO手机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