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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7月26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20年7月27日晚上7点50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刘某某,收取毒资900元,其中700元是通过微信收取,200元是现金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虽然后来有翻供情形,但其在本案起诉阶段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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