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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上旬, 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万江区港口大道简沙洲路段交易,后双方到达上述地点, 林某某陈某某现金购买了3900元的海洛因,约重10克。交易完成后,双方离开现场。

2、2018年7月下旬, 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万江区港口大道简沙洲路段交易,后林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上述地点,向陈某某现金购买了6000元海洛因,约重20克。交易完成后,双方离开现场。

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区简沙洲村简溪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棚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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