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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应县**乡**村家中将购买的安钠咖片片出售给吸毒人员合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2012年2月26日、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从陈某某家中和身上搜出安钠咖片片共计101.83克。经鉴定上述安钠咖片片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乡**村。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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