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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河南省**市**乡**村**号,现住郑州***区**路**广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转账,以每克4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69.07克,其中向臧某某贩卖约57克,向何某某贩卖约8克。2019年7月11日,在其联系UU跑腿公司向刘某某送冰毒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冰毒0.80克。同日东明县公安局从其租住的**广场**室床上搜查到5小包冰毒,称重共计3.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户籍证明;2.辨认、称重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臧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利国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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