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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好购买毒品的事情,收到王某某一百元微信转账后,坐车前往西昌市宁远桥附近购买了海洛因。当日中午12时许,派出所民警在西昌市马道镇铁路二小抓获吸毒人员王某某及贩卖毒品人员陈某某,现场从吸毒人员王某某手中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毛重0.3克,净重0.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白色可疑物进行鉴定,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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