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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村**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3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并案处理,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0日将该案并案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世纪新村D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2小包后逃离现场。同日李某某在榆中县太子营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给其出售的海洛因2小包(净重0.06克)。2014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世纪新村D区2单元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6小包(净重0.78克),后又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查获海洛因11包(净重5.58克)。

2、2015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村**招待所三楼棋牌室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出售毒品2小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曾某某 处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2小包(均净重0.05克,合计净重0.1克),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海洛因10小包(其中1包净重0.1克,其余均净重0.05克,合计净重0.55克)。

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7.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物资接收清册、毒品上交登记表、没收实物收据、罚没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 张静

2015年5月7日

附:

1、案卷四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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