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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雄县**镇**号家中以200元价格卖4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刘某某,刘某某离开一小时后,再次来到陈某某家中购买毒品,陈某某便告知其妻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遂以400元价格卖8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净重分别为0.38克和0.83克的两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镇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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