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吸食毒品成瘾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4月至5月,吸毒人员李某某、樊某某以每颗40元的价格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付款方式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小马”吸食。收到毒资后,陈某某将毒品“小马”直接送给李某某、樊某某或者将毒品“小马”包装好后藏在宜良县**小区的楼层隐蔽位置,用手机拍照标注并发微信告知李某某、樊某某隐藏毒品的位置,李某某、樊某某据此取走毒品。

2020年05月18日12时24分许,民警在宜良县极乐村**门口路边发现陈某某并将其抓获,经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在陈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一部手机,一袋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自封袋封装的5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编为1号),一袋用蓝色自封袋封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编号为2号)。同日15时58分,在陈某某的指认下,民警持搜查证对其租住在宜良县愿景城市广场**室进行搜查,陈某某主动告知民警在茶几上的一个纸盒内藏有一袋冰毒。民警随即在该处的纸盒内查获一袋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编为3号)。经称量,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净重19.23克,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净重0.63克。

经鉴定,在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的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提取的1号、2号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陈某某住所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提取的3号样本中检出N-甲基环己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封装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封装笔录,毒品入库清单,手机检查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8月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盘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