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委会**村**区**号,现住址**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2018年8月10日,吸毒人员林某某(己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陈某某便闯至本市**镇**市场附近向上家“阿锐”(男,身份不详)购得1小袋毒品冰毒(约0.5克),随后二人前往本市**镇**村荔枝园一同吸食。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取林某某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350元及现金人民币50元。
2020年6月25日15时许,林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陈某某便带领林某某前往本市**镇**圩向上家“大脚”(男,身份不详)购得价值人民币900元的3小袋毒品冰毒(共计约2.04克)。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向林某某索要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4克)。当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在**镇**圩巡逻途中发现其二人形迹可疑便上前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便将索要的1小袋毒品冰毒丢弃。经盘查,民警从林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2小袋,净重共计1.64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小袋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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