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暂住惠安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6日至5月24日,2019年6月24日至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安县**小区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K粉”(氯胺酮)贩卖给汪某某。
2、2016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安县**小区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K粉”(氯胺酮)贩卖给汪某某。
3、2016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惠安县**门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K粉”(氯胺酮)贩卖给汪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在**小区**号楼**室被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并当场查获“K粉”(氯胺酮)22小包(净重共计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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