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尿毒症晚期患者,为维持开支,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2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8日晚,吸毒人员谢某某住在隆回县**镇**宾馆308房,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陈某某赶到**宾馆308房,卖给谢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谢某某以现金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了陈某某。
2、2019年3月19日中午,谢某某与刘某某在**宾馆308房商量吸毒,谢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当天中午,陈某某赶到**宾馆308房,卖给刘某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刘某某以现金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给了陈某某。
3、2019年3月19日晚,谢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在**宾馆307房吸了一次毒后,尹某某要谢某某再购买200元的毒品。谢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陈某某赶到**宾馆307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量,一包净重0.35克,一包净重0.2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医学鉴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成分定性检验意见;5.称量、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11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谢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周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志平、周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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