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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暂住: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楼。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1组110号三楼出租房内通过微信联系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24g毒品给章某某。13时许,陈某某通过闪送APP下单欲将毒品送至章某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区**期**栋的住处。期间,快递员发觉并报警,民警随后将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挡获。民警经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分别查获净重0.74g疑似毒品固体、净重0.1g疑似毒品颗粒。经鉴定,编号2 (净重0.74g)、编号4(净重0.24g)的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编号3(净重0.1g)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另查明,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上述出租房内以同样方式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补查材料3页。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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