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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K粉”,并先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当日19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通过被告人发送的微信定位到达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利华嘉园小区*栋**单元,同时支付给被告人剩余的毒资人民币25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从该单元402室内将一小包用白色纸巾包裹着的毒品“K粉”扔给购毒人员,二人交易完成后,购毒人员何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并从购毒人员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随即,公安人员在上述住所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称重、鉴定,上述查获的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净重0.65克,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所贩卖的毒品“K粉”未检出氯胺酮成分,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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