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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大道**路**号,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多次向吸毒人员农某某贩卖毒品,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约好在阳东区**镇兽医站对面巷子见面交易。吸毒人员农某某将2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毒品中取出约50元的毒品,然后将大约150元的毒品交给农某某。

    2、2020年7月6日傍晚,吸毒人员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约好在阳东区**镇兽医站对面巷子见面交易。吸毒人员农某某将2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毒品中取出约50元的毒品,然后将大约150元的毒品交给农某某。

    3、2020年7月7日中午,吸毒人员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约好在阳东区**镇兽医站对面巷子见面交易。吸毒人员农某某将2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毒品中取出约50元的毒品,然后将大约150元的毒品交给农某某。

4、2020年7月11日晚上,吸毒人员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约好在阳东区**镇兽医站对面巷子见面交易。吸毒人员农某某将2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毒品中取出约50元的毒品,然后将大约150元的毒品交给农某某。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吸毒人员农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图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5.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指认;6.通话记录清单;7.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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