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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5********,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2015年12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市区丽嘉大酒店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2019年2月20日10时许,江城公安分局民警根据有关线索,在阳江市江城区丽嘉大酒店1112房抓获陈某某,并在该房间内一黑色手提包里搜查出可疑毒品一袋、净重24.50克,在房间衣柜内搜查出可疑毒品一袋、净重4.58克,扣押了手机等物品。经检验,上述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又对陈某某停放在丽嘉大酒店停车场内的粤Q37****的套牌丰田花冠小车(真实车牌为粤QCW870,车主为陈某某)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搜出可疑毒品十小包、合共净重412.41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和可疑毒品九小包、合共净重146.6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2019年2月21日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通话,抓获准备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扣押的毒品和财物,请依法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再毒品犯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玲

检察官助理:林翠琼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麦某某,系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3.案卷材料7册;

4.光盘22张;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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