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元。随后桂某某安排田某某到淮南市八公山区********KTV附近从陈某某处取得一小包约0.1克冰毒,后桂某某与田某某一起将冰毒吸食。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元。随后桂某某与田某某一起开车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从陈某某处取得一小包约0.1克冰毒,后二人一起将冰毒吸食。
3、2019年10月3日,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元。陈某某驾车到凤台县**镇“世纪华联”超市附近,将一小包约0.1克冰毒给桂某某,后桂某某与田某某一起将冰毒吸食。
4、2019年10月13日,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因陈某某在10月4日曾从桂某某处借款2000元,二人约定从陈某某借款中扣除1000元作为桂某某的购毒款。随后桂某某安排田某某到凤台县河东开发区**附近从陈某某处取得一小包约0.1克冰毒,后桂某某与田某某一起将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