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居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许,吸毒人员兰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来到耿马自治县**镇**小区门口向兰某某拿到200元现金,之后到**镇**村委会**寨向周某某(在逃)以现金200元购买到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某在**小区门口将购买到的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兰某某,兰某某从中抽取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递给陈某某作为其帮忙购买毒品的报酬。
2020年3月9日19时许,吸毒人员兰某某再次打电话让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承诺购买到毒品后会给其2包烟作为报酬,陈某某接到电话后来到**镇**村岔路口向兰某某拿到200元现金,之后向周某某以200元现金购买到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某将购买到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卫生纸包裹)丢在**镇**村岔路口电线杆下时被民警抓获。
经称量,陈某某被查获的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5克。经侦查实验核定,陈某某贩卖给兰某某的未能查获实物的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9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通话记录清单,见证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尿液提取、封存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86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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