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东兴**村**号。2006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1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7月29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楚雄市**路**村岔口以180元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时,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在陈某某右手内查获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200元及用以贩卖毒品的VIVO牌手机一部,在许某某右手内查获一个用彩色广告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左手内查获人民币20元。经称量净重0.49克,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缴获毒品嫌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陈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卷宗共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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