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将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冰毒在丰城市**路**洲公交站台销售给吸毒人员,每次交易金额300元至500元(交易数量约0.2克至0.3克);其中销售冰毒给谢某某3次,销售给范某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谢某某等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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