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寨村民小组,现住芒市**镇**山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造纸厂环岛旁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瓶,内装有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6个,净重4.2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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