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号**组。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珠海市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王某某商议,约定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一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19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学校门口,将两包甲基苯丙胺分别隐藏在**学校门口的花坛边以及花坛附近的围墙处。然后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了放置甲基苯丙胺地点的定位、视频等信息,引导王某某前去取走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部分毒资人民币700元。同日21时,民警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在格力学校门口的花坛边以及花坛附近的围墙处搜出上述两包毒品(经鉴定,共净重0.8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 年6 月4 日11 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巷**号**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电子称一台、白色透明包装袋五十七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子称1台、包装袋57个现被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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