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7********,汉族,31岁,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至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段某某、王某某、呼某某、桑某某、闫某某、丁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孔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十三人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共计交易一百六十七次,约重68.6克,得赃款共计为22877元。陈某某收款后到黄碾镇坡底村、黄南村附近以及黄中村二孩修理部、加油站、长青烩面馆等地方卖给上述十三人。
2.2019年9月11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黄碾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晋D****7)内查获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51小包,共重20.6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向段某某等人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一百六十七次,约重89.2克,得赃款共计22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抓获材料、陈某某指认毒品照片、毒品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