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室,2012年11月1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22时许,邵某某找江某某(绰号“巴子”,已另案判决)购买500元的毒品,江某某便找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500元毒资给陈某某,陈某某在鹰潭市月湖区海亮首府附近将0.2克左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付给江某某,随后江某某与邵某某一起吸食了该毒品。
2、2020年7月27日下午14时许,江某某又找陈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500元毒资给陈某某,陈某某将0.2克左右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交付给江某某,随后江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3、2020年8月8日晚上22时许,徐某某找陈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600元毒资给陈某某,陈某某在鹰潭市月湖区海亮首府附近的妈妈土灶台旁将0.1克左右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交付给徐某某,随后徐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于鹰潭市月湖区海亮首府24栋1单元1903室的住处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麻果一小袋,经称量,净重0.1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及基站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汪某某、江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鹰)公(司)鉴(化)字(2020)38号;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电子物证实验室数据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鹏
检察官助理:艾诗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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