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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3年10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0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行政拘留、社区戒毒;2017年11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弟弟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内,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张某甲1000元,并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张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张某甲1100元,并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张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张某甲1200元,并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保利广场附近公交站牌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张某乙,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乙1100元。

5.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门口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张某乙,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乙1100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抓获陈某某,并依法扣押吸毒工具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测报告;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辨认笔录;

6.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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