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从一姓谢男子处以每部人民币650元购进假苹果手机,后谎称真机四处兜售,售价从人民币800至人民币3000元不等,获利人民币数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工业区***路**号**五金厂仓库,谎称是香港人,从海关拿到扣押的苹果手机低价销售,被害人刘道山信以为真,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手中买得两部苹果X手机,后发现手机无法使用。
2019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路***物流园别墅区,以上述相同手法,使被害人刘建立信以为真,以人民币5000元从其手中购得两部假苹果X手机。2019年05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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