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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是多年未联系的朋友。2020年3月,被害人杨某某在家中即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华美路**号**栋101房上网发布收购二手船用柴油发动机(以下称二手船机)信息。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看到该消息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取得联系,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二手船机为由,分四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的2820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有3台TK-19二手船机可以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即将购买款8万元人民币转帐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赌博花光,但并未向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上述船机。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有2台TK-19带波箱的二手船机可以8.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即将购买款8.5万元人民币转帐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7.5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花光,但并未向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上述船机。另外的1万元人民币用于向商家下订,之后被害人杨某某直接向该商家购买船机,将1万元订金作为货款抵扣。

3、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有1台康明斯NT-855和2台TK-19二手船机可以9.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即将购买款9.2万元人民币转帐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赌博花光,但并未向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上述船机。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有1台TK-19二手船机可以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即将购买款3.5万元人民币转帐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赌博花光,但并未向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上述船机。

2020年7月8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月山镇水二新村12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诈骗数额为28.2万元人民币;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一部请法庭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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