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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犯运输、出售伪造的货币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0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能帮助购买我市美益实业集团基地鳄鱼生态园的原始股份,被害人曾某珍信以为真并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人民币54000元作为购买股份款项,被告人陈某某收到款项后用于老家建房及其他花销,之后逃匿。2019年9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段被陆丰市公安局交警队抓获。归案后,陈某某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敏

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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