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魏某某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栋,于2013年和被告人陈某某相识。2018年9月25日,陈某某向魏某某谎称有一批手机显示屏玻璃出售,魏某某信以为真,在其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某转了300,000元人民币作为货款,后陈某某说货物数量算少了,魏某某于当月27日再次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34,160元。陈某某收到款项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交货,也无法退款,魏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8年12月27日报警。民警经侦查,于2019年4月27日16时许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货款转账记录截屏,接受证据材清单,退款计划,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住宿记录、交通银行的交易流水;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4.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暂扣于上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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