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7月0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中旬,在河南省武陟县木栾大道,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已判)冒充晨光文具公司的员工,采取箱内表层为实物,低层用档案盒架空的方式,以免费赠送货架、玩具等物品为引诱,诈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7100元(已退赃)。
2017年9月17日,在河南省荥阳市**服装店,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已判)冒充晨光文具公司的员工,采取箱内表层为实物,低层用档案盒架空的方式,以免费赠送货架、玩具等物品为引诱,诈骗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5000元(已退赃)。
2017年9月21日,在长葛市朱某某经营的减肥店,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已判)冒充晨光文具公司的员工,采取箱内表层为实物,低层用档案盒架空的方式,以免费赠送货架、玩具等物品为引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000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等其他证明文件;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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