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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开设的“开州区**诊所”办理医保刷卡系统需要打点关系、送红包的事实,共计骗取唐某某人民币8.6万元,后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8.6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口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8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83078****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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