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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川省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城**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以来,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购买金融炒作软件,成立公司,搭建虚假境外外汇指数平台,招聘吴某某等作为职场经理,从事诈骗活动,诈骗张某甲等被害人2万余名,诈骗金额共计4千余万元。其中: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甲由吴某某(已诉)招聘到在四川省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隶属于吴某某(已诉)职场,担任职场组长,组员有李某某等四人。该犯罪团伙采取虚构美女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进入“中大国际”、“期牛大师”等平台投资。然后,通过人为操控后台数据的方式致使客户亏损,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该职场组长,在明知公司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提成等收入从事相关工作,管理、指导组内业务员诱骗客户投资。其注册账号审计报告显示,其组内骗取客户投资的亏损金额为60337.46元。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公司任职期间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7月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东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笔录;

6.​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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