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2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甲以陈某乙的身份通过探探认识被害人蔺庆贺并结为男女朋友,期间在商丘市虞城县、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纬四路交叉口玺悦酒店等地虚构其姐夫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其父亲交通肇事需要钱赔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蔺庆贺共计288137元,后将款物用于游戏充值及个人消费,现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蔺庆贺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4.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及被告人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住院病历材料、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丽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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