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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6********, 汉族,初中文化,原**车司机,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小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审查,向该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同月30日,该局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手机等设备,采用软件刷单不实际行驶的方式,骗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办公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苏悦广场)空驶补偿费人民币37517.5 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空驶补偿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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