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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绍兴市上虞区,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道**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实施网络赌博活动,产生了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为此,其冒充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家兴房产中介所员工,在108社区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中鑫.雍景苑”和“翡翠御府”楼盘的房源出售,诱使他人购买,在2019年11月18日至次月3日间,以收取“购房诚意金”的方式骗取薛某某等11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陈某某将全部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均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薛某某(女,43岁)被骗2万元。

2.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董某某(女,39岁)被骗3万元。

3.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赵某甲(男,27岁)被骗5万元。

4.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余某某(女,39岁)被骗4万元。

5.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郦某某(女,52岁)被骗5万元;同月21日,再次被骗5万元,数额共计10万元。

6.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马某某(女,38岁)被骗4万元。

7.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程某某琳(女,34岁)被骗4万元。

8.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阮某某(女,28岁)被骗2万元。

9.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男,51岁)被骗3万元。

10.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赵铁英(女,36岁)被骗5万元。

11.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钱秀慧(女,26岁)被骗3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房屋买卖诚意金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董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陈某某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卷(公安诉讼卷1卷;公安证据卷1卷;认罪认罚1卷;检察卷1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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