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住科右前旗**屯**乡**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科右前旗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同监舍在押人员韩某甲,得知韩住在科右前旗**镇。陈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遂想到韩家在**,可以去韩家骗取钱财。2019年1月24日,陈某某从科右前旗**打车来到科右前旗**镇找到韩家后,以帮忙给韩办理提前释放为由,骗取韩某甲母亲陈某某、韩某甲弟弟韩某乙五千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科右前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带领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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