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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住福建省霞浦县**街道**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摩托车或小车驾驶证”为由,先后三次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5400元,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害人雷某甲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先后骗取委托被害人雷某甲代为办理驾驶证的被害人雷某乙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雷某庚在、雷某辛人民币各800元,被害人钟某甲、吴某某、翁某某、钟某乙、缪某某人民币各1000元。

2、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小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街道**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赔林某某、吴某某等13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400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书、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翁某某、雷某丙、雷某甲、钟某乙、钟某甲、雷某辛、雷某丁、雷某乙、雷某己、雷某庚在、雷某戊、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升

检察官助理:雷冬梅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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