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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荔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分店租赁了一部车牌为闽B*****的棕色宝马330小车。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办理了一张所有人为“陈某某”的假行驶证后,利用假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汽车抵押店,骗取店主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时代广场肯德基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口头传唤至镇海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质押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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