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泉州市鲤城区**台**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重大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因患有重大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婚恋中介认识被害人林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外贸公司老板而骗取林的信任。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在菲律宾出差需要现金、车辆被砸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在本区**花园城**号楼**室,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20号好地方商务酒店8606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还的全部赃款已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还的全部赃款已由被害人领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手机139********。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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