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梯**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乙(另案已判决)于2018年在网上租赁“天使投资”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该平台设有“河内5分彩”“幸运飞艇”“北京****”等博彩游戏,网站提供“虚盘”“实盘”功能,“虚盘”内充值金额可以随意修改,制造盈利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实盘”为被害人实际充值金额。后陈某乙又从网上购买虚假的“贵阳**商贸公司”和“贵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上半年,陈某乙先后租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大厦4楼(以下简称:文化大厦)和国贸大厦清江国际写字楼16楼4号(以下简称:国贸大厦)两处场所作为该诈骗集团的窝点,购买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作为诈骗工具,并招募人员利用陈某乙提供的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工具在网上下载照片,通过虚构其他女性身份,在“伊对”“陌陌”“探探”“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信息,以恋爱为名诱骗异性网民在“天使投资”网站注册充值,玩“河内5分彩”“幸运飞艇”等博彩游戏,通过控制游戏数据和限制提现等方式达到诈骗目的。

陈某乙在国贸大厦诈骗窝点下设“总监”“客服”“组长”“前台”“组员”。“总监”主要负责诈骗活动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客服”主要负责管理平台充值提现情况、修改平台后台数据、操纵游戏输赢结果等;“组长”主要负责对该组“组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前台”主要负责招募新人和日常考勤监督。该诈骗集团利用诈骗所得为“组员”“组长”“总监”“前台”发放“工资”,并根据被害人在平台上的充值金额进行奖励及下某某。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14日,陈某乙组织、领导的诈骗集团诈骗被害人孙某某、龙某某45名被害人共计1870485元。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加入陈某乙诈骗集团任“客服”,负责操作“天使投资”网站后台,对“河内5分彩”等游戏的结果、被害人的提现请求进行控制。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参与陈某乙诈骗集团期间,该诈骗集团诈骗的总金额为450338元,陈某甲非法获利共计8600元。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退缴违法所得8600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该犯罪团伙系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甲在该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优

检察官助理:肖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