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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到“99”公司做业务员。“99”公司以赌博为名注册了“玖富理财”平台实施诈骗活动,该平台采取猜数字大小比输赢,以VIP、黄金VIP、白金VIP、钻石VIP会员制提取现金,由业务员以微信方式联系客户在平台上赌博。业务员和后台客服串通好输赢数字后诱导客户在平台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当客户提现时,业务员以晋级等为借口拒绝客户提现,再将客户微信拉黑,以达到不付现目的。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昵称:随遇而安,微信名“张阳”在珍爱网上,以与被害人钟某某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钟某某信任后,即带被害人钟某某在“玖富理财”平台玩赌博。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华盛新外滩其家中由玖富理财竞猜008客服xiaobo3303695015发送的二维码扫码微信转账参与赌博投资。被害人钟某某在连续赢了三次欲提现时,被告人陈某某以晋级VIP会员、恢复账户正常、快速提现通道等为由,迫使被害人钟某某为提现不断加大投资额度,自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钟某某共计向“玖富理财”平台转账九次,合计人民币(下同)235.29万元,其中被害人钟某某从“玖富理财”平台提现18.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现金216.3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甲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张某某、账号62284802691********)转账0.5万元。

2.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甲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张某某、账号62284802691********)转账2.49万元。

3.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乙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户名宁某某、账号6217003610********)分三笔转账合计14.3万元。

4.2019年4月14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甲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孙某甲、账号62179945600********)分四笔转账合计20万元。

5.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甲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孙某乙、账号:62305202400********)分两笔转账合计10万元。

6.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甲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孙某甲、账号62179945600********)转账5万元。

7.2019年5月10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翟某某、账号62179945100********)分十笔转账合计50万元。

8.2019年5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翟某某、账号62179945100********)转账50万元。

9.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钟某某用自己建设银行卡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翟某某、账号62179945100********)分八笔转账合计40万元;当日被害人钟某某用自己中国银行卡向“玖富理财”平台提供的:*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翟某某、账号62179945100********)转账43万元,当日转账共计83万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银行流水、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兵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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