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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租住耒阳市**路**小区**房。因嫖娼于2019年8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耒阳市**酒吧玩耍时,拿2000元给一女子要其介绍妹子陪自己过夜,后该女子介绍被害人廖某某(已被行政拘留)给被告人陈某某,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的租住屋里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互相加了微信。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廖某某,双方谈好以1200元钱的价格要被害人廖某某陪自己过夜,随后,被害人廖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屋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廖某某谎称自己在网上刷单需要钱,找被害人廖某某借钱,并说过几个小时就会还钱,还说会支付利息给被害人廖某某,被害人某某便转了3000元钱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了钱后称钱还不够,又自己拿着被害人廖某某的手机从支付宝里面的网商贷转走6000元钱,从支付宝里面的花呗转走3400元钱,从支付宝的备用金转走500元钱,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还谎称钱不够,不能返钱回来要被害人廖某某再转钱给他,称被害人廖某某只要转钱给他让他从网上将钱返回来了就会连本带利还钱给被害人廖某某,之后被害人廖某某又通过微信先后转了600元、5000元钱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了钱之后继续谎称钱还没有到其账户内,要星期一才能到其账户内,被害人廖某某怕被告人陈某某逃走就一直守在其家里要求其还钱。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又谎称其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需要10万元才能解冻,要被害人廖某某到附近农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拿自己的房产证,用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贷款10万元,称将钱贷出来之后再还钱给被害人廖某某,后来被告人陈某某称没有贷款成功,并称自己已经从朋友借了8万元,要被害人廖某某再借2万元给其存到冻结的账户解冻就可以提现了,被害人廖某某为了能将之前转给被告人陈某某的钱拿回,又用微信再次转了2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钱不够还需要钱为诱,多次要被害人廖某某转钱给其,被害人廖某某为了能将之前的钱拿回,只好按被告人陈某某的意思继续转钱,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2.1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12.13万元钱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4万元给被害人廖某某。

2.2019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被害人梁某乙的电话,谎称其姐姐出了车祸,自己在浙江省杭州市已经转了10多万过去了,还差5000元,要被害人梁某乙转5000元给他,被害人梁某乙便转了5000元钱给被告人陈某某,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说起姐姐病情很严重,还差3000元,并发了一个拼多多二维码(提现码)给被害人梁某乙,要被害人梁某乙扫3000元过去,对方马上就会返回2850元,被害人梁某乙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操作支付了3000元,对方返回了2850元,被害人梁某乙便转了2850元被告人给陈某某。2019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梁某乙,谎称自己在香港出差,身上还差2000元,要被害人梁某乙微信转2000元给他,被害人梁某乙便微信转了2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梁某乙,谎称买机票差2500元,被害人梁某乙便微信转了2500元给了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联系被害人梁某乙,谎称自己突发急性阑尾炎,急需要8000元动手术,要被害人梁某乙转8000元钱给他,答应第二天还钱,并发了一个二维码给被害人梁某乙,被害人梁某乙扫了二维码支付8000元,对方返回7600元,被害人梁某乙便将7600元转给了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梁某乙2.0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2.0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百合网认识,之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各种谎言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1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1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廖某某的伤势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菜刀照片、租房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自书报告、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梁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梁某乙、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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