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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隐瞒其已婚并育有两子的真相,以谈恋爱、结婚为幌子与被害人杨某某交往。在骗取杨某某信任后,陈某某多次以需要用钱、购买手机、父亲购买汽车为由骗得杨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8.2元。此外,陈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随同杨某某回老家见其父母时,收下杨某某母亲给其现金红包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民政婚姻信息查询、家庭信息查询、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红包截图、消费记录截图、遗体火化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似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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