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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被深圳市**于2020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因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民众对防护物品口罩的需求量大增。被告人陈某某为深圳市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快递员,平时有参与赌博行为,其在业务过程中认识了被害人蔡某某。被害人蔡某某是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2月初,陈某某了解到被害人蔡某某需要较大量的新冠肺炎防护物品口罩的信息,便起意诈骗。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被害人蔡某某,对被害人蔡某某谎称自己有新冠肺炎防护物品口罩的货源,并谎称自己有亲戚是口罩企业***公司的员工。对口罩有需求的被害人蔡某某随即与被告人陈某某就口罩的种类、价格进行了商谈,为取得蔡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陈某某将两种型号的口罩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某验看,经过商谈,双方谈好交易一次性医用口罩40000个(单价为1.5元)、KN90型号口罩5000个(单价为12元),两种口罩总交易款项为120000元人民币,当日被害人蔡某某在其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操作,将上述款项120000元人民币转账至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720009********)。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式再次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诈骗得手的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

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前往被害人蔡某某的办公室,向蔡某某谎称货源发生问题、无法发货,并向被害人蔡某某退回部分赃款35000元人民币,之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潜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乐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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