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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凑集资金成立了深圳市坪山金碧木业,从事经营木材加工、买卖夹板等木业生意。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开始进行大量民间借款。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资金链断裂,其经营的木业生意产生的利润已不足以偿还借款的本息,其已经没有正常的木业生意,基本上都是将购进的木方低价转手出售套现或者再向其他出借人借款用于归还之前出借人的本息。同时虚构购买木厂(深圳市龙岗区凯丰木业)、购买山头木材用于生产经营(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的一个木方加工厂),营造其木业生意火爆的假象。以到期无法兑付的个人支票(支票是出借人或者付货款方开出的,现在大部分支票已由出票人与持票人进行兑付)向他人借款等方式,在欠多家木材供货商的货款,明知无法偿还之前出借人本息的情况下,不断进行高息借款,随后将资金大量提现。

经查实,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74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吕某某39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83.5万元人民币。

2013年7月14日,被害人吕某某、黄某乙等人前往广州增城考察被告人陈某某所称的木厂时,发现现场情况与陈某某所说的不符,此时随行的被告人陈某某立即逃匿,从此不知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借条、欠条、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吕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12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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