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7、8月份,使用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此间诱使到被害人王某某、储某某添加其微信,通过微信聊天,提供虚假的上门性服务,骗取二名被害人的嫖资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600元,其中:
1.2018年7月30日1时0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想嫖娼,便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W78561****)添加到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招嫖诈骗的微信(账号:yd92462****),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诱骗王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嫖资、备注号费用、保证金及健康费等共计人民币1800元。得逞后,陈某某未实际给王某某提供上门性服务,并将王某某的微信拉黑,陈某某将诈骗所得款用于挥霍。
2.2018年8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储某某想嫖娼,便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chujunl993****)添加到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招嫖诈骗的微信(账号:yd92462****),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诱骗储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嫖资、备注号费用、保证金及健康费等共计人民币1800元。得逞后,陈某某未实际给储某某提供上门性服务,并将储某某的微信拉黑,陈某某将诈骗所得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退赃款人民币4760元(附存款票据)、支付账户查询信息、冻结支付账号详情、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储某某的报案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手机微信招嫖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储某某嫖资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陈某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主动退赔脏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址: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59565****。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退赃款人民币4760元(附存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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