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96********,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闲鱼”网与被害人毛某某就售卖手表一事达成意向,并进一步建立微信联系,明确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购买毛某某的一只二手浪琴手表。后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非法占有该手表,使用虚假的“孙某某”的名字作为收货人,留下江某某(不起诉)的手机号作为收件人号码,让被害人毛某某将该手表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并安排江某某冒充快递人员与被害人毛某某联络,在收件后将被害人毛某某的微信拉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手表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售卖,并分给江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江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联合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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