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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栋**房**本案,于2019年11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经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在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淘宝天猫商城“Mitchellness”旗舰店和京东商城MITCHELL&NESS旗舰店下单购买“mitchellness”品牌的NBA篮球衣、裤,后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采用仿品篮球衣、裤替代下单购买的真品NBA篮球衣、裤退货,申请商家退款,骗得“mitchellness”品牌的NBA篮球衣、裤共计18件(条),价值人民币22572.39元。案发后,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了mitchellness品牌的NBA篮球衣、裤仿品17件(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mitchellness”品牌的NBA篮球衣、裤真品18件(条)及手机1部,真品篮球衣、裤已发还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7000元,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2.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订单、交易记录、估价结论;

3.被害单位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陈述;

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假用网络交易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2500余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栋**。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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