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1年2月16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4月16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身份,以帮被害人杨某某打离婚官司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7565元,用于个人挥霍等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陈某某前科材料、病历本,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隽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