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做虚假保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利用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三河市文化广场西侧**手机专卖店内,通过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台做分期贷款后套现1万元,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芮爽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补证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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